风险评估的政治目的与内在要求
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折射出当前我国重大决策科学性缺失与自由裁量权过大并存的现状,传统维稳机制失败使得政府寻求从源头上来治理社会不稳定的方法,风险评估便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作为一项制度安排,风险评估的核心要旨是把社会力量导入到公共决策过程中(society-in-state),从而实现国家对社会一定程度的开放;它也反映了国家力量进入社会系统(state-in-society),运用国家力量来疏导社会发展过程累积的社会稳定风险,Zui终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强有力合作。风险评估要实现“源头治理”必须在国家与社会互动界面上解决两个问题。
(一)规范自由裁量:风险评估的政治目的
规范自由裁量、限制恣意决策是风险评估制度的政治目的,这一制度的设计体现着行政法对决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理念的转变。在如何看待行政决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传统行政法倾向于认为行政决策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相信行政机关在决策合理性方面作出的自由裁量,社会力量不应介入决策过程。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因行政机关决策失误而产生的大量群体性事件,使得人们开始质疑传统行政法理念,许多学者开始用新的眼光来重新审视决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现代行政法认为,风险社会意义上行政决策应至少包含“决定”与“献策”两个程序:“决”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确定Zui终方案的风险管理行为,是完全的公权力行使行为,其行为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策”则是风险评估主体对行政机关所要制定和实行的行政决策风险进行预估的行为,其自身不具有很强的公权力属性,社会力量可以参与进来建言献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这就使得以社会力量为基础,为规范自由裁量、限制恣意决策的风险评估制度进入公共决策过程寻找到了理论基石。
风险评估对重大决策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对决策机关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决策方法、决策后果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审查和评价上。例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需对重大决策进行四个方面的评估:对决策机关的权限范围、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利益调节对象、范围界定是否准确,利益补偿是否公平及时进行合理性评估;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出台时机是否成熟进行可行性评估;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产生的社会风险是否能够得以控制进行可控性评估。力图通过对重大决策四个方面的评估,从源头上对决策主体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防止因恣意决策、决策失误而引发社会风险。
(二)科学性:风险评估的内在要求
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将社会力量引入决策过程,来疏导社会发展过程中累积的风险,规范自由裁量、限制恣意决策行为,其政治目的使得“科学性”成为制度本身内在的必然要求。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是指风险评估必须通过科学的定性、定量方法,准确界定在具体决策中所面临的风险是什么,对风险及其原因、后果和发生的概率进行识别、分析、评价,以此作为决策的知识基础。gwgczx.com
这种科学性在决策过程中主要是指风险评估的“事实发现”功能。风险评估主体需基于事实与价值相分离原则,对重大决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客观、理性的判断。风险评估结果是对重大决策风险的“科学回答”,是行政主体作出Zui终决策的衡量维度——这一维度仅是对客观决策风险进行“事实发现”而非对决策进行“价值权衡”。这要求风险评估主体要忠实于客观理性的科学,避免个人偏好,确保价值中立。例如,在《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就明确规定对风险评估应客观全面,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