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发展及挑战
中国的执政党 和政府一直都高度重视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注重对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工作,特别是对社会稳定风险的深层次治理。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提出及发展
近年来,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逐渐探索出一些具有显著社会效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模式”。四川遂宁率先开启“稳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004年在“汉源事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于2005年年初进行重大工程领域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试点,2006年建立《遂宁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2007年经中央维稳领导小组向全国推广。截至目前,遂宁市建立了由5个大项、14个子项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将“稳评”纳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在“稳评”探索上,还有江苏“淮安模式”、浙江“平阳模式”等,因地制宜探索出一条适合区域发展的“稳评”道路,为地方稳定与和谐发展创造了条件。
党中央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社会稳定。2007年,胡 锦 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应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要抓紧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2011年,国务院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把建立“稳评”机制作为“五年规划”的重点建设内容;2012年,中办、国办联合发文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加快制定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十八大明确指出将“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申“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重要性,要求“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举措,实际上为“稳评”未来发展路径指明了方向。
良序社会运行需要制度理性的支撑,日常维护则有赖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和不断改进,以及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认同、法律的遵守和道德的发扬。从现代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社会稳定风险的出现表明在上述某方面可能出现了不协调的一面,这就要对不利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和纠正。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稳评”,是实现社会善治的有力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增强互信,还有利于对涉及损害民众利益的源头性问题进行提前防治。“稳评”是社会治理领域一项新兴课题,需要不断加强实践与理论探索,法治化是现代社会管理对“稳评”未来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gwgczx.com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面临的挑战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其有效性取决于其能否嵌入原有的行政决策体制并与之相容。”当前,中国“稳评”机制的发展依然缺乏顶层设计的系统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法治化建设仍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地方探索依然是以党政负责人行政推动为主,可持续性不强,落后于社会整体发展需求。
1.社会稳定风险源增多。利益是一切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使社会稳定的风险源也呈多元化特征。一是经济风险。国际上中国金融体系和民族产业受到猛烈冲击,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二是政治风险。腐败与权力异化是对执政党政治性与合法性Zui大的挑战,危及党的执政安全以及社会稳定;三是文化风险。包含宗教在内的异质文化间的冲突和摩擦会大大增加;四是生态资源风险。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与基本生存资源保障的要求不断提高;五是社会风险。社会发展总体不均衡、差距扩大趋势和社会阶层固化现象严重。
2.可持续发展问题凸显。当前,主要基于维稳和控权等要求展开的“稳评”仍表现为一种行政裁量程序,还谈不上制定法程序构造上的法律效力,缺乏制度理性的可持续特性。现行“稳评”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上的“刚性稳定”问题突出,毕竟“现有的评估机制作为一种行政程序对于风险的有效预防是相当低效的”。实践探索上,主要以行政力量推进为主,形式化趋势明显;理论研究上,对“稳评”所涉及的概念、内涵、外延以及评估主体、对象、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等,还未形成完整体系,主要是对“区域格局”的一种碎片化整理。可以说,主要依赖政府行政动员的“稳评”模式,建立初期在区域社会稳定上能发挥一定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缺乏公众参与和支持的土壤,难免会陷入隐性的刚性维稳窠臼,可持续发展问题突出。
3.法治化困境依然突出。在国家整体法治进程中,社会管理法治化已成为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基本共识。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传统管控模式逐渐转向与社会和公众共治的多元互动模式,要求法治贯穿始终。“稳评”的法律地位问题至今仍悬而未决,“在风险评估程序未为各领域的实体法和行为法转化以前,风险评估只是行政机关实现决策理性的一种自我规制程序,不能产生具有对外效力的法规范效果。”一是“内在”合法性。当前,“稳评”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党政体系内部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等指导类规则制度,还未出现任何意义上由人大立法出台的正式法律规范;二是人格化倾向。地方“稳评”工作严重依赖非制度化的推动,党政“一把手”往往是推动当地“稳评”关键性因素,缺乏法律法规所具有的严格约束力;三是公众参与不足。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稳评”工作中缺乏有效参与,且多为非制度性参与,对涉及的公权力与公民权利没有法定的制衡与保障。gwgc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