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列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决定》中把风险评估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有何现实意义?我省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现状是怎么样的?本期《看法》就请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人来谈谈风险评估的实际和发展。
新闻调查
重大工程项目或重大行政决策前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科学决策、完善方案,日益受到各级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重视。国家发改委已经出台规定,将社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工程项目启动前置条件,并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从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科学决策、预防和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许多地区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拓展延伸,除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向政府决策、涉及重大民生的非投资工程等领域拓展。据记者调查,宁波是我省较早开展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的地区,2008年初,“镇海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就引入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我省其他地区也逐步引入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逐渐加大对这一事前程序的重视力度。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依法行政精神的贯彻落实,重大工程、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成为法定化、常态化工作。
强化“稳评”的创新性。要认真风险评估中好的做法、成功经验,形成长效机制,推广。要注重探索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完善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的技术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各类专业评估中介机构,设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不断增进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中立性。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如何统筹抓好“硬道理”与“硬任务”、第一要务与第一责任并行不悖、发展与稳定相互促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为实现这一平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