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高风险社会扩展了公共政策的传统边界,改变了公共政策的评价标准,“收益-风险”之比将取代“成本-收益”之比,成为新的公共政策评价标准,即Zui多的利益相关群体可接受的政策才是好政策。重大政策决策出台或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之前,应当对其所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为此,就要正确地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地位、主体、方法、问责等问题。与客观存在的“风险-灾害-危机”的因果链条相应,全过程的应急管理应包含“风险管理”、“灾害(应急)管理”、“危机管理”,它们各自的功能不同。灾害(应急)管理只能控制事态,危机管理旨在减少损失,风险管理才能消除隐患、杜绝危机。政策决策出台和重大项目审批之前,对其所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就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从表象上看,近些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生产事故屡禁不止,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有毒食品无处不在,新型传染病防不胜防,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社会治安形势异常严峻。目前,全国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超过20万人,伤残超过200万人,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除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其政治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也难以估量。
早在2005年,我受托对“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江苏省有可能发生的重大社会风险进行识别和预测,曾提出了以下社会风险:
①就业(特别是大学生就业)风险;
②农民失地风险;
③房地产风险;
④市场风险;
⑤乡村债务风险;
⑥社会报复的风险;
⑦安全生产的风险;
⑧卫生安全风险;
⑨网络安全风险;
⑩灾害风险。
[1]后来,我和我的主要助手张海波一起汇聚了“工程-技术”、“组织-制度”、“政治-社会”等三大研究传统,原创性地提出了“风险-灾害(突发事件)-危机”的理论分析框架,揭示
了风险与危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将灾害(突发事件)视为风险转化为危机的导火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包含风险管理、灾害管理(应急管理)、危机管理在内的全过程广义灾害管理。[2]扩展公共政策的边界,更新公共政策的评价我和张海波曾在《高风险社会中的公共政策》
一文中提出,高风险社会已经扩展了公共政策的传统边界,改变了公共政策的评价标准。[3]前者是指当今所有的政策都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为公共政策。从纵向上看,如果说以前的公共政策主要着眼于解决业已存在的问题,那么当今的公共政策则应以前瞻性或预防性为导向,现在还不存在的事件强烈地影响着我们当前的事务和行为。也就是说,现代风险已经彻底改变了现在、过去和未来的关系,不再是过去决定现在,而是未来的风险决定我们今天的选择。[4]从横向上看,几乎不存在公共政策以外的政策,所有的政策都有可能带来公共性后果。一直以来,第一部门和第三部门是公共政策的产出主体,而第二部门是私人领域政策的产出主体。现在由于社会系统各领域之间的交互性增强,私域的政策也应强调公共责任,即所谓的“私人领域风险的制造意味着它不再被认为是与政治无关的事情”。[5]近些年,由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而造成公共性后果的事件比比皆是,如果我们仅将目光集中于传统公共部门即政府和第三部门的政策输出,可能无法缓解突发事件的严峻态势。将私人领域的风险政策纳入公共政策的框架,有助于全面、有效地应对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