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延续许可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规定;2、生产场地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3、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消毒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