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5号))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2号文件)
2.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