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企业研究与开发财政补助实施,能够更好地正确引导公司加大力度进行研究与开发主题活动(下称研发活动),全面增强公司创新活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进步新的知识,创新性应用科技进步新的知识,或实际性改进技术、商品(服务项目)、技术而不断进行的具备明确方向的系统化主题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实际范围包括:工作人员人工成本、立即资金投入原材料等费用、产品研发实验仪器折旧率、无形资产花费、新品新技术等实验花费、别的相关费用等,实际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6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即为鼓励创新行为主体持续加大研发支出资金投入,省财政局按一定比例对满足条件公司的研发支出资金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产推行总金额操纵。
第四条 受补贴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山东地区(没有青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初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料库进库公司。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与开发主题活动符合我国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隶属范围,并已申报享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在其中规上企业还须属实填写中国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三)公司当初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额。“当初”是指企业申请前1个会计期间,销售额为营业成本与其他业务收入总和。
(四)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本年度科研投入须较上一年度提升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之上,持续2个纳税年度申请享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人民币(含)下列公司,本年度科研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之上。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合乎第四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公司,按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加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减花费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人民币(含)下列公司,按其当初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减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融合本年度部门预算分配,明确统一补贴占比,补贴占比高不超过5%。
(二)对符合第四条的集成电路芯片行业公司,按其当初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减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独企业年度大补贴500万余元,不够1万余元的不予补贴,补贴额度四舍五入保存到万余元。
第六条 补贴步骤。所得税所得税清算结束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请状况分享给省科技厅。
(一)信息汇总意见反馈。省科技厅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请情况进行归纳,明确提出基本合乎补贴条件的公司反馈机制给地市级高新科技单位。
(二)信息内容填补确定。地市级高新科技单位机构企业通过山东省科技云服务平台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确定。自我评价合乎补贴条件的公司都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山东省科技云服务平台填写补贴信息内容。
(三)审批汇报。地市级高新科技单位会与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参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申请状况等相关信息,对当地公司补助资金信息内容状况进行综合审批,明确补贴强烈推荐目标,汇总后申报省科技厅。
(四)补贴下发。省科技厅对地市级上报的补贴目标相关情况进行核对确定,明确提出补贴计划方案,在省科技厅网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发省部级企业研发资产补贴方案,并密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由此分配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立即拨款至公司。
第七条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一同管理方法补助资金。各个高新科技单位会与行政机关承担对企业补助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管,税务机关会与高新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助力企业用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第八条补助资金关键用以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及其新型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等企业管理创新主题活动,激励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一同进行应用基础研究。得到补助的企业应强化对补助资金的应用管理方法,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九条各个高新科技、财政局、税务机关应构建管理方法交流信息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经常性举办协调会议,及时处理工作上遇到的困难。
第十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适度机构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产贯彻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估,做为后面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市区高新科技、财政局、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方法过程中发现不符补贴标准或应按实削减补贴额度的,应按照程序流程上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追讨。
第十二条 激励各市区结合自身实际资金状况,制订当地公司研究与开发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正确引导公司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三条对以徇私舞弊等手段骗取骗领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责相应责任并讨回财政补助资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31日,对2021年度、2022本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状况依照本办法给予补贴。原《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