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市公安局领导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加强矛盾化解,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由多个评估主体进行评估的同一项目,其中只要有一个评估主体认为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内容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暂缓或不予审批、核准。
对属于贯彻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由市公安局领导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对评估报告的意见是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核准,并应在项目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要求。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暂缓或不予审批、核准。其中,对中风险项目,待优化调整方案、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后,风险等级调为低风险的,可以审批、核准。
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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