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技术参数
设备外形尺寸及设备重量(见产品说明书,如因厂方新产品开发所致设备外形尺寸改动,以订货时约定为准)。
2.环境要求
在下列条件下,设备应能连续工作,并满足性能规范要求:
环境温度: 工作温度 -5℃~+40℃
储存运输温度 -30℃~+65℃
相对湿度:≤ 90%(40℃±2℃)
并提供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所需的完整的安装加固及连接材料,满足抗震要求,以防地震发生时出现电池倾倒、位移和碰撞,并能保证不中断工作。
3.技术要求
3.1容量标定:蓄电池容量是以10小时放电率(C10)的100%额定容量。
3.2蓄电池在环境温度-15℃~+45℃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会影响电池容量);蓄电池在0℃时至少应放出其额定容量的72%。
3.3蓄电池的正、负极端子应便于连接,并有明显标记;蓄电池按1小时率电流放电时,两只电池之间的连接电压降△U≤10mV。
3.4由若干个单体组成一体的蓄电池,其各单体蓄电池间的开路电压Zui高与Zui低值差不大于20mV。
3.5蓄电池自放电损失:每天小于0.14%。
3.6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5%。
3.7安全阀应具有自动开启和自动关闭的功能,其开阀压应是10KPa~49KPa,闭阀压应是1KPa~15KPa。
3.8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正压或负压;-30℃~+65℃(储存温度)变化时,不破裂、不变形、无溢漏。
3.9蓄电池充电性能:
在25±5℃时,单体电池的电压要求:
浮充电压:2.23V~2.27V
均充电压:2.30V~2.35V
3.10蓄电池放电性能:
将蓄电池组脱离供电系统,以10小时率电流对负荷放电,单体电池的终止电压值为:
2V系列(1.80V)
6V系列(5.25V)
12V系列(10.5V)
3.11电池循环使用寿命:80%放电深度≥1200周期;
浅充放电≥4000周期。
3.12在25℃时全浮充使用蓄电池其寿命应在8年以上。
3.13蓄电池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应无酸雾逸出,在充电过程中遇明火内部不应引爆。
3.14蓄电池钢框架或另配的安装铁架。
3.15蓄电池的摆放形式应能满足机房的荷重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和资源再生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铅回收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资源再生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资源再生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364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铅酸蓄电池
指由电解液、元件以及盛装它们的容器组成的,能够以化学能的形式储存接收的电能并能在接入用电回路后释放能量的装置。
3.2废铅酸蓄电池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铅酸蓄电池。
3.3电极板
指电池中的正负两极,由铅制成格栅,正极表面涂有二氧化铅,负极表面涂有多孔具有可渗透性的金属铅。通常还含有锑、砷、铋、镉、铜、钙和锡等化学物质,以及硫酸钡、碳黑和木质素等膨胀材料。
3.4电解液
指电极板浸入其中的离子导体。
3.5收集
指废铅蓄电池回收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废铅酸蓄电池进行集中的活动。
3.6运输
指废铅酸蓄电池运输者使用专用车辆,将铅酸蓄电池送至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单位的过程。
3.7贮存
指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前临时贮存和长期贮存。
3.8铅回收
指通过各种方法、技术和工艺,把铅从废铅酸蓄电池中提取出来,以便于利用。
3.9火法冶金
指通过高温的方法在熔融状态将金属从中提炼出来的技术工艺。
3.10湿法冶炼
指通过采用某种溶剂,在溶液中借助化学作用,将金属从中提炼出来的技术工艺。
3.11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12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企业
指对废铅酸蓄电池中以铅为主的有用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铅回收企业”)。
4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
4.1总体要求
4.1.1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经营活动。
4.1.2收集、运输、贮存废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铅酸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必须粘贴符合GB18597中附录A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4.1.3转移废铅酸蓄电池的,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禁止在转移过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酸蓄电池。
4.2收集
4.2.1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4.2.2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单位利用其销售渠道,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对废铅酸蓄电池统一集中回收、暂存后送有资质的铅回收企业进行处置。对铅酸蓄电池生产单位,其产品应有回收、再利用标志说明,以确保使用后能够采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利用或处置。
4.2.3鼓励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再生铅生产企业共同建立国内跨行政区域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体系,推进废铅酸蓄电池的合理收集和处理。
4.2.4收集者可在收集区域内设置再生资源社会回收亭,建设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库,以利于中转。
4.2.5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和运输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耐酸工作服、专用眼镜、耐酸手套等,防止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
4.2.6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过程应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运行,应在收集过程中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避免可能引起人身和环境危害的事故发生。
(1)废铅酸蓄电池运输前,产生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合理包装,防止运输过程出现泄漏。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废铅酸蓄电池中的电解液。
(2)废铅酸电池有电解液渗漏的,其渗漏液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3)拆装后的铅材料应包装后收集。
4.2.7收集者不应大量贮存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库贮存废铅酸蓄电池量不应大于30吨。
4.3运输
4.3.1废铅酸蓄电池公路运输车辆应按GB13392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危险废物时,均应在集装箱外按GB190的规定悬挂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4.3.2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露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
4.3.3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应持有通行证。其上应证明废物的来源、性质、运往地点,必要时须有单位人员负责押运工作。
4.3.4废铅酸蓄电池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事故应急及个人防护设备,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4.3.5废铅酸蓄电池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不得继续将废铅酸蓄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3.6废铅酸蓄电池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等必须经过危险废物和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包括防火、防泄漏以及应急联络等。
4.4贮存
4.4.1废铅酸蓄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GB18597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基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回收的特殊性,可以分为长期贮存和暂时贮存两种方式。
4.4.2废铅酸蓄电池的长期贮存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贮存点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2)贮存点应有耐酸地面隔离层,以便于截留和收集废酸电解液。
(3)应有足够的废水收集系统,以便溢出的溶液送到酸性电解液的处理站;
(4)应只有一个入口,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应关闭此入口以避免灰尘的扩散;
(5)应具有空气收集、排气系统,用以过滤空气中的含铅灰尘和更新空气;
(6)应设有适当的防火装置。
(7)作为危险品贮存点,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贮存设施。
(8)应设立负压排气系统。
4.4.3废铅酸蓄电池的暂时贮存设施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作为暂存库,但暂存库的设计应符合上述安全防护要求,并防止电解液泄漏,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禁止将废铅酸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蓄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4.4.4应避免贮存大量的废铅酸蓄电池或贮存时间过长,贮存点应有足够的空间,暂存时间Zui长不得超过60天,长期贮存时间Zui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