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为保证电池使用寿命,凡投入使用的电池应处充足电状态;充电不足的电池不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放电程度,严禁过量放电--即电压降至1.7V/ 只,电解液密度降至1.17时应停止放电并及时充电;不得长时间搁置。该种在使用过程中需经常进行的补充电称为普通充电。
2.2 普通充电:根据表中普通充电电流按初充电方法进行,充入电量为放出电量的130~140%,充电时间约15小时左右。
2.3 正常使用的电池应避免过充电,但对下列几种情况的电池必须进行适量过充电,即均衡充电。
a.电池组中的“落后电池”--指充放电过程中电压值低于其它电池的电池及因故障检修过的电池。(均衡充电时应将落后电池的正、负极分别与直流电源的正、负端相接单独进行。)
b.正常使用的电池每2~3个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c.长时间没有使用的电池在使用前应进行均衡充电。
2.4 均衡充电
a.以0.1ⅠA电流进行充电。(Ⅰ为5小时率容量放电电流)
b.充至电压达到2.5(V),电液内有气泡发生时减半(即0.05ⅠA)继续充电。
c.充至充足电状态时停充0.5小时再减半电流(即0.025ⅠA)充电1小时。
d.再停充0.5小时后用0.025ⅠA的电流充电1小时。
e.按d条重复数次直至充电机一合闸电池内就有气泡激烈发生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