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医药冷库建设、药品冷库验证、餐饮冷库设计 医药冷库的仓库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第四十四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四十五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 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 (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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