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减”是怎么回事呢?

更新:2026-01-12 10:00 编号:39861289 发布IP:112.42.52.74 浏览: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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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减”是怎么回事呢?速来学习!


2019年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Zui新《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做出以下调整: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一六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二、将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具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6月28日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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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1年01月25日
法定代表人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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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简介济南双盈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一、公司简介:济南双盈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25日,公司座落于“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的泉城济南,与泰山相邻,这里交通便利,商业氛围浓厚,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泛而深入,涵盖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出口认证、检测认证、政府项目、知识产权业务等众多领域。自公司成立以来,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务实”的服务宗旨,致力于将先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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