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申报的条件
申报条件
(一)在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
(三)企业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智能制造基础,已制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规划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并有具体推进措施。
(四)申报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应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数字化车间满足《数字化车间评定标准》(附件1),智能工厂满足《智能工厂评定标准》(附件2)。
(五)智能制造实践取得技术突破,鼓励使用安全可控的关键技术装备和工业软件。
(六)通过智能制造实践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实践模式具有可复制性、易推广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七)近3年企业未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