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准备
明确许可范围和类别
确定单位所从事的辐射活动类型(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以及其类别(参考国家相关分类标准,如Ⅰ - Ⅴ类放射源、Ⅰ -Ⅲ类射线装置等)。
确认申请主体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提供上级法人的书面委托书(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有营业执照的辐射工作单位)。
组建人员和机构(部分情况需要)
1.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中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核与辐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
人员培训和考核
辐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