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企业发改委立项相关政策
济南企业发改委立项相关政策
济南企业发改委立项相关政策
一、备案制项目:
适用范围:市级权限内不使用政府资金且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投资项目。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和申报材料,向市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
市发改委窗口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需补正的,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并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要求再行受理的需重新申请。
市发改委审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备案完成后,通过 “一号通” 管理系统通知申请人,可到窗口领取相关备案文件。
市发改委指定专人向申请人提供办理后续审批服务手续的咨询服务和相关资料。
市发改委每周向各有关部门通报予以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审批制项目:
适用范围:市级权限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市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市直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等)的投资项目。
三、核准制项目:
适用范围:市级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不使用政府资金且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企业投资项目。
审批制和核准制项目的办理流程基本一致:
申请人持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和申报材料向市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录入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全部内容,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
正式受理后,市发改委 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发展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将申报材料转发相关部门窗口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各有关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市发改委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会商会议,并邀请申请人参加。
会商会议确认符合立项条件的,市发改委于会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批准文件,其他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办理后续审批手续的依据;有一个部门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市发改委于会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批准决定作出后,通过 “一号通” 管理系统通知申请人,可到窗口领取相关立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