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国境内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以软件开发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大专学历人数≧当年月平均人数的40%,研发人员≧当年月平均人数20%;
研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收入6%;国内发生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总额的60%;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收入总额的50%;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收入总额的40%;
至少拥有一款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2.提交材料清单
(一)《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鉴证的企业申请评估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十)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