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国境内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以软件开发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大专学历人数≧当年月平均人数的40%,研发人员≧当年月平均人数20%;
研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收入6%;国内发生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总额的60%;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收入总额的50%;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收入总额的40%;
至少拥有一款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软件产品认证服务
1、软件产品生产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评估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