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是企业申报科技口项目的必要条件。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公告年第16号)有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76号)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亏损,准予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号)的规定
(三)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