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1号)精神,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提高园区区域化水土保持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报告”)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1 评估基本要求
1.1 总则
1.1.1 评估目标
协调园区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统筹指导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简化入驻项目水土保持手续,提高项目落地效率;保护园区表土资源和自然良好植被,维护和改善自然河流水生态;优化各功能区工程布局,统筹园区土石方调配;制定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方案,减少工程扰动和新增水土流失,改善园区生态和人居环境。
1.1.2 评估原则
(1)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树立“低影响开发”理念,随坡就势,合理规划布局,减少土石方挖填和对地表的深度扰动,保护区域自然水系、植被和表土资源,做到Zui小程度地破坏、Zui大限度的保护。
(2)统一规划、整体防控。统筹考虑区域规划各区块的功能定位、平面和竖向布置、建设特点和建设时序,合理利用园区空间资源、土石方资源、表土资源和雨洪资源,科学设置表土堆放场、土石方中转场地(以下统称“临时堆土场”)和施工场地,达到园区整体扰动Zui小、土石方综合利用Zui高、自身土石方平衡。
(3)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处理好园区“区域整体”水土保持目标与入驻项目“项目个体”水土保持目标的关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确定防治责任。区域评估侧重于区域整体土石方调配、表土资源保护,注重全局性管控指标、防护要求和整体效果,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对入驻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出要求,重点对“五通一平”和公共基础设施区域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方案,对入驻项目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要求;入驻项目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编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区域评估报告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和各项防治责任。
1.1.3 评估依据
包括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支持性材料等。
1.1.4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有明确管理机构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区域(以下统称“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除国家和省级政府正式设立的园区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且具有明确合法管理机构的区域可以参照执行。
1.1.5 评估责任主体
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应当依据园区设立文件和批复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由园区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开发区“五通一平”开工前编制。
1.1.6 工作程序
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工作程序可分为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和区域评估报告编制等阶段。
资料收集:收集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相关批复性文件以及园区设立和建设资料等,确定需重点分析和调查的内容,拟定现场调查工作方案。收集的相关资料要求真实、可靠、有效,图件清晰且与园区情况相符,有明确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方案,满足竖向布置、土石方平衡分析及措施布设的需要;
现场调查: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和《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制定现场调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园区现场情况调查,全面掌握园区自然地理、水土保持、水土流失以及建设进展情况。
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根据园区规划,确定评估范围,分析并提出园区各功能区平面、竖向布置意见;确定园区山体保护、植被和自然水系维护范围,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植物移植、水生态或水景观改善意见;估算园区土石方量,确定园区表土剥离范围和数量,规划临时堆土场;详查园区开发现状,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和责任分工,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布设方案和水土保持监测点位、方法,匡算水土保持投资、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意见,明确园区水土保持后续管理要求。
1.2 基本规定
1.2.1 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自方案批准之日起计算。园区规划开发时间超过5年的,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满前3个月,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下阶段区域评估报告,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续编区域评估报告前,应对上阶段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审批过的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按本细则执行,服务期满后,按本细则要求重新编制并进行批准。
1.2.2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应与园区批复范围一致。涉及园区外未单独立项的道路、供水等配套工程的,应纳入防治责任范围。园区外不应设置临时用地。
1.2.3 要从水土保持角度科学合理地对园区整体规划进行分析与评价,着重分析评价制约性因素、占地、竖向布置及土石方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土石方平衡和综合利用建议。
1.2.4 园区表土资源应得到充分保护和利用,区域评估报告应详细调查园区内表土资源分布情况和可剥离量,根据园区规划的实施进度安排,合理提出表土剥离、调配和保护利用方案,不得造成大面积长时间裸露。
1.2.5 园区内土石方平衡。在满足防洪排涝要求的前提下,应按照园区内整体自身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竖向布置形式,合理调配挖填土石方,实现园区土石方区内平衡。特殊情形,确需土石方外借、外弃的,应落实借方来源和弃方去向。
1.2.6 园区水土保持应注重区域水土流失的整体防控、水土资源的保护和高效、区域生态环境的提升。园区水土保持应达到水土流失面积不增加、水土流失强度不增强、水土保持功能不降低的基本要求,并满足以下指标:
(1)表土保护率不低于95%(防治责任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的表土数量占表土总量的百分比);
(2) 土石方综合利用率;
(3)48小时内无法清运的临时堆土和48小时以上不作业的裸露地表覆盖率;
(4)硬化地面透水铺装率不低于70%(采用透水铺装的面积占非重载硬化面积的百分比);
(5)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园区内全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
(6)扰动土地防护率不低于95%(水土保持措施防护面积占扰动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7)排水含沙量不高于13kg/m3。
(8)林草覆盖率不低于22%(园区内林草总面积占开发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以工业为主的园区满足土地集约化利用有关规定。
1.2.7 区域评估报告应根据各区块的功能定位、建设内容、竖向布置及园区自然条件和水土流失特征等情况,按照控制性原则,提出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措施体系,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设要求、确定水土保持措施的标准和等级,初步估算工程量及投资;水土保持措施的标准和等级除满足《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规划确定的标准,以标准高者为准。对短期内不开发建设的区域也应提出相应防护要求。
1.2.8 园区规划面积扩大30%以上,或竖向布置方案有重大调整时,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修订“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3 资料收集与调查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和《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收集园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园区地质、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被、土地利用、水土流失、水土保持现状、存在的环境敏感因素、园区开发现状情况等资料,并达到以下要求:
(1)应确定开发区四周边界,并在不小于园区规划同等比例尺的地形图中标出园区范围以及各规划功能区块、公共设施布设位置、主要规划建设内容,各功能区块和公共设施重要位置规划标高与原地面标高;
(2)调查园区开发现状,包括“五通一平”以及已建区、在建区和待建区现状,给出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清单,调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责任范围面积、水土流失防治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以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验收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3)土壤调查重点是土壤类型、表土资源分布情况,实测各区域表土资源厚度,每个区块实测断面不少于3个,估算可剥离量,绘制表土资源分布图;
(4)收集开发区气象水文资料、水系分布图及水系规划布置图,明确河流水系水位、防洪标准,与园区基准高程关系;
(5)调查园区土地利用情况和植被分布情况,明确需重点保护的植被及数量;
(6)开展水土流失现状调查,确定园区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及分布情况;
(7)调查园区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水土保持敏感因素,涉及的应在图中标出其分布情况。
1.4 平面布置分析
结合园区植被、河流水系、敏感区分布及开发现状调查结果等情况分析园区平面布置,对明显破坏良好植被、损毁水系和破坏山体等不符合水土保持生态文明要求,且通过优化可以避免的,应进行优化。无法避免的,应提出保护或减轻破坏的方案。
1.5 竖向布置和土石方平衡分析
1.5.1 按满足防洪排涝要求、随坡就势、土石方总体平衡的原则,对规划区内各功能区块的竖向布置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对存在不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山体大挖大填等不符合水土保持生态文明要求的,以及土石方明显不能满足区域自身平衡的,应提出竖向布置优化建议方案。
1.5.2 应对土石方调配情况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评价应考虑规划功能区块、施工时段、运距等因素,开挖土石方应及时回填至填方区。确需临时堆放的土石方和剥离的表土,应结合园区规划建设时序、园区交通道路规划以及功能区布置等内容,合理规划土石方临时周转场地,表土应单独堆存,临时周转场地宜选择在规划公共绿地区、规划填方区等,以不影响开发区施工且兼顾后期利用的经济性和便利性为原则,其选址还应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关于弃渣场选址的要求。
1.5.3 应提出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如利用余方堆建公园,进行立体绿化,块石或建筑垃圾粉碎后做填料或建筑材料,等等。
1.5.4 表土应单独进行分析,并做好保护利用。
1.6 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1.6.1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用地以及“五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向批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入驻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1.6.2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开展园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园区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入驻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1.6.3 区域水土保持不要求园区整体上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主体工程开展监理的园区内入驻生产建设项目需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1.6.4 区域水土保持实行分级自主验收制度。区域评估报告验收结合开发区水土保持监测采取服务期期末评估制度,编制《***区域化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报告》,报批准区域评估报告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园区内入驻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要求执行。
1.6.5园区管理机构是区域水土保持预防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生产建设单位是入驻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区域总体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及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用地以及“五通一平”等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入驻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入驻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入驻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入驻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2、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内容
2.1综合说明
2.1.1开发区概况
简要说明园区的地理位置、设立背景、功能定位、规划范围和面积、总体布局、规划年限及进度安排,以及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域规划)等的关系,明确管理单位与管理模式,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建设现状及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等;简述园区自然环境状况。
2.1.2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主要为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它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
2.1.3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
根据本实施细则确定区域化水土保持方案的服务期。
2.1.4 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明确园区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采取的处置方式。
简要说明园区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及土石方平衡评价结论,存在不合理因素的,应明确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的完善意见。
2.1.5 表土资源调查与剥离保护利用规划结论
简述表土资源分布情况和剥离保护规划结论。
2.1.6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简述水土流失防治范围、防治分区、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情况。
2.1.7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总体规划情况。
2.1.8水土保持投资
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及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2.1.9结论和意见
明确园区水土保持评估结论,并明确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如竖向布置、土石方调配与综合利用、表土剥离与保护、措施后续设计与实施进度等。
2.1.10 “园区区域化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特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