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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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年修订)

法律原文: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2月2日颁布,2015年11月26日修订,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法规原文: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生产建设单位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等标准相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报告书、报告表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表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设施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或者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水土保持经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五年内,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改变生产建设项目地点的;

(二)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原批准方案的百分之三十的;

(三)公路、铁路以及供电、供气、供油、供排水等线型项目,线路横向变更二百米以上并且变更超过原批准方案的百分之三十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类型、面积或者工程量变更超过原批准方案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开发项目;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开垦、取土、挖砂、开矿、采石、伐木的项目;

(四)水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五)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项目;

(六)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报批、未落实或者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3、《水利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文件原文:

二、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

(一)优化审批方式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三)规范审查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严守生态红线。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二、报告编制

1、报告适用范围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送审和报批(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报告编制分类(哪些项目应做报告书、哪些项目应做报告表)

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适用情况:

Ø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Ø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报告编制深度及要求

严格按照新国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相关内容和附录B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相关规定编制。

4、报告编制需提供资料清单

(1)房地产类

需提供资料清单详见如下:

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

Ø项目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的扫描件;

Ø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电子邮箱;

Ø项目建设详细的设计规划方案(含文字+CAD图纸,图纸包括总平面布局图、建筑设计图纸及结构设计图纸、给排水图纸、绿化图纸等);

Ø项目计划总投资及土建工程投资额;

Ø项目计划建设工期;

Ø项目土石方平衡,取土、弃土如何规划,取土、弃土协议(或渣土证),取土场或弃土场现状照片;

Ø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电子版;

Ø地勘报告电子版;

Ø项目用地红线图(原始地形图+CAD图)。

(2)公路及市政道路类

Ø项目立项发改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文件、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的扫描件;

Ø项目建设详细的设计规划方案(含文字+CAD图纸,图纸包括道路设计图纸、给排水设计图纸、绿化图纸等);

(3)其他

参照房地产类或公路及市政道路类需提供资料清单提供。

三、审批条件与权限

1、审批条件

Ø提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并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

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Ø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Ø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Ø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Ø已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

2、审批权限

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Ø属省级审批权限范围:

(1)省发改委立项或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中,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3)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注:省级立项但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权限下放给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分别报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审批需提交资料

以武汉市为例,报批水土保持方案需提供资料清单:

Ø申请人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的申请(原件,已签字及盖红章);

Ø申请人提交的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红章);

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已签字及盖红章);

Ø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原件,已签字及盖红章)(报告书要求已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报告表要求已通过至少一名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的专家审核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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