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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营运主体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办理的手续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水路运输企业或其他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所作的规定,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权限划分。
①交通直属企业,业经交通部准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的,以及其他企业和单位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运力或变更其省际经营范围的,由交通部审批。其中属于长江、黑龙江交通部直属企业的,由交通部委托其派驻水系的航运(务)管理局审批,但海运旅游运输除外;属于其他内河省际运输的,由交通部委托各省交通厅(局)在交通部或交通部委托其派驻水系的航运(务)管理局的确定的年度新增运力额度内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和海运旅客旅游运输除外。
②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省、地(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③减少运力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2)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程序。
要求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经营范围申请表”,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各抄报单位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40天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变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件杂货也有按商品价格或件数计收运费的。大宗低值货物,可由船、货双方议定运价。
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名目繁多,其中包括;超长附加费、超重附加费、选择卸货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和直航附加费等。
集装箱运输费用中,除上述海运费用外,还需包括有关的服务费和设备使用费。
班轮公司对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内,按其中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同一票商品,如包装不同,其计费等级和标准也不同,如托运人未按不同包装分别列明毛重和体积,则全票货物按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不同货名,如托运人未分别列明毛重和体积,亦从高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