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
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
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申报年度的前两个年度)取
得授权专利 10 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 2 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 15 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
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
出额不低于 150 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
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
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
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
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
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